(2016最新)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整理。
办案 机关 |
诉讼 阶段 |
依据 条款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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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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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立案 |
公安《意见》 |
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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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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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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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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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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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公安 |
侦查 |
检察院《规则》80、195条;公安《规定》76条 |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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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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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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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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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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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检察院 公安 |
侦查 起诉 审判 |
刑诉法77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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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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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侦查 |
刑诉法89条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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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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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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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刑诉法165条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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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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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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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侦查 |
刑诉法89条 |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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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规则》316、329、343条 |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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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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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检察 |
侦查 |
刑诉法154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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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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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56条 |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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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57条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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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55条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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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2条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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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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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审查起诉 |
刑诉法169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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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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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71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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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
最高检《规则》第412条至419条 |
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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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规则》第421条至422条 |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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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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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