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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成本,以政府的名义公布

2010-08-21 18:53:21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郭立场    发布时间: 2007-12-24 10:48:03



    记者从河南省发改委获悉,2008年河南省在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上,将建立“90平方米以下住房价格调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其成本核算结果。据介绍,2008年河南省将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推行“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和“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审核,规范住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不备案和不予备案的商品住房,不允许出售。(新华网12月22日)

  目前中国的房价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现象,而是一个有着复杂社会根源的社会问题。房价的高涨扩大了民众之间的财富差距,拉大了社会贫富的差距。这正暗合了马太效应:“凡是有的,还要给他,使他富足;但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贫者越贫,富者越富。毫无疑问,这种现象违背了政府现阶段倡导的建立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作为广大中低收入者,他们能否安居乐业,能否有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是城市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均衡社会财富的分配而适时地调整发展战略,使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让普通民众享有基本的居住权,这不仅是关系到国民经济运行和基本民生的问题,更是关系到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解决这样重大的问题,不仅要靠市场的力量,也要靠政府的制度供给和公共服务。

  因此,政府有责任来积极主导并实施自身力量与市场力量的有效协调与融合,用制度创新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来均衡社会财富的分配,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成本和交易费用,进而避免市场的扭曲和“诺思悖论”的出现,以实现住房社会福利的最大化。2008年河南省将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运用立法和行政手段,推行“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和“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调节社会成员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分配不均,协调全社会的力量来满足稀缺条件下人们对住房居住功能的需求,无疑是值得期待的务实之举。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集体行为理论,寻租就是利益集团利用政治过程获得超过他们机会成本的经济报酬。在完全竞争市场,没有任何生产要素所获能超过机会成本。于是,寻租在非市场领域出现,通过政治行动获得比通过市场活动所获更多的报酬。由于我国的国情是政府对配置土地具有特许权,那么稀缺的土地资源就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寻租目标。因此,开发商会动用一切手段争取稀缺的土地资源而进行垄断性的经济活动。通过寻租就可以获得排他性的土地产权,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商业目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导致国内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房价虚高等现象的本质原因。不可忽视的是,某些政府机构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会有意识的增加干预市场的政府行为的供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设租活动。因此,要保证房地产行业这样一个和国民经济中绝大部分产业都有关联,并且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占据相当重要地位的的支柱产业,就必须对政府在减少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寻租活动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而长远治本的策略还在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税收、住房制度改革,让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到土地市场经营活动中去,促进合理价格机制的形成。只有制度建设的完善,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公正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要使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公平协调发展。政府应该高度关注房价上涨这一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真正关心民众福祉,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这才能体现政府的关怀,促进社会的和谐。尤为值得强调的是,住房政策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但政府在提供这样的公共物品时,必须考虑到它与市场政策的兼容性,这是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多种关系模式,始终保持住房政策的价值取向与市场的相互融合,使社会福利总产出大于所耗费的社会总成本,并把其确立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总原则,才不会陷入家家“有住房”的乌托邦,而回到人人“有房住”的现实中。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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