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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恶意迫害民营企业罪责难逃

2018-11-29 17:32:21

消息来源: 评论
  核心提示:这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发生、党的十九大以来悬而未决的法院恶意迫害民营企业的恶性事件!
 
  为了执行一起个人的25万元民事债务纠纷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披着合法的外衣,不仅执法犯法地恶意串通申请执行人、拍卖行、买受人、假送达法律文书,将民营企业市值675.94万元的房产以畸低的87.6万元拍卖,而且还同时违犯《土地法》,将不能分割拍卖的工业用地也一并分割拍卖。而在该法院执行局恶意的故意中,还有令人发指的弄虚作假行为——公告的拍卖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标的物实际拍卖成交的时间却“早产”在2013年11月12日。因此,一个好端端的洛阳长龙量具有限公司,在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人为恶意迫害下,企业由被迫停产走向企业破产……
 
  耸人听闻的拍卖内幕
 
  仅凭拍卖日期“早产”一项,足以说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洛龙法院执行局)的恶意与故意,也足以证明其恶意串通背后的利益勾结、以权谋私、违法拍卖的违法事实。
 
  原来,2006年4月5日,债务人卢奇以个人名义向王坤堂借得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息1分计算”;同年4月18日,又向王坤堂借得5万元,约定“月息按0.01分计算”。事实上,这两笔个人债务与卢奇作为法人代表的洛阳长龙量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无关;另外,2005年3月25日和2006年2月26日两次,债务人卢奇以个人名义、公司盖章的形式,还向债权人谢高社借得12万元的债务;2006年3月9日借梁新振3万元债务。此后,债权人王坤堂及债权人谢高社、梁新振分别起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卢奇归还本息。经法院判决后,虽然三起案件判决卢奇“归还本息共计25万元”,但由于其中一笔债务约定“月息按0.01分计算”而法院判决“按月息1分计算”等不公正的原因,处于争议中的债务人卢奇没有如期履行法院判决。
 
  因此,当该起民事债务纠纷执行案件移送至洛龙法院执行局后,洛龙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锋等执法干警,故意不予区别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的债权关系,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为了实现违法拍卖长龙公司房产及宗地的目标,在民营企业长龙公司的身上,立即发生了令人不可思议的一系列“怪异”事件——
 
  其一,评估与拍卖价畸低。2013年11月12日,在没有向被执行人卢奇本人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手续等全部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洛龙法院执行局将龙量公司市值675.94万元的750㎡楼房、一层11间独立门面房、800㎡工业用地用于所谓“评估拍卖”。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评估价为87.6658万元,出卖价仍然是87.6658万元,不仅“拍卖”得分毫不差,而且拍卖价格畸低;
 
  其二,拍卖成交时间“早产”。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是2013年10月31日,拍卖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标的物实际拍卖成交的时间却是2013年11月12日,即:在没有正式拍卖之前,标的物已经被买受人提前1天买走,可谓是“天下奇闻”;
 
  其三,评估公司的来历属于“暗箱操作”。出具此标的房屋评估报告的河南省正恒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并不是洛龙法院执行局摇号产生的评估公司,却是本案申请执行人之一谢高社的近亲属堂弟谢红峰开办的公司,因此出具的《豫洛正恒房估字(2013)第01910131SJ号》严重失实,评估报告系虚构伪造,2名估价师的签名系同一人书写,因而市值670余万元的房产被评估为畸低的87.6万元。而真正摇号选定的河南省纬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却被洛龙法院执行局“拒之门外”;
 
  其四,知法犯法《土地法》。《土地法》明确规定“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科学用地等宗地不得分割拍卖”,洛龙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锋明知故犯,违法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违法申请,擅自委托测绘公司分割了长龙公司的800㎡工业用地;
 
  其五,洛龙法院执行局严重超标的查封、拍卖。为了执行卢奇个人向王坤堂借款的10万元债务,洛龙法院执行局却查封了长龙公司价值600余万元的43间房屋和一台变压器;严重超标的拍卖,该标的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是330㎡,洛龙法院执行局却分割拍卖了长龙公司800多㎡的土地,在标的房屋后面多分割了470㎡之多的一处空地及一幢临时房屋。而这些被强行多分割拍卖的土地价值,均并未计入总评估价内。事后,有关被洛龙法院执行局强行分割且违法拍卖的房产和工业用地,经北京吉翔房地产评估公司按同样时点评估为675.94万元,与洛龙法院执行局暗箱操作评估出的87.6万元相比,评估价值足足相差了588.3万元!
 
  这正如知情百姓所痛骂的那样——“这就是典型的执法犯法、以法谋私、强取豪夺!假如当年的‘刘文彩、黄世仁、南霸天、周扒皮’4大恶霸活到现在,他们也干不出这样明火执杖的恶行”。
 
  骇人听闻的执法犯法
 
  一家无辜的民营企业,由于洛龙法院执行局执法犯法地把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关系故意混淆是非,最终把一家好端端的民营企业分割得支离破碎、拍卖得倾家荡产、迫害得濒临倒闭。因此,民营企业家卢奇及民营企业洛阳长龙量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已经成为了不折不扣的受害者。
 
  为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企业发展,作为民营企业家产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或纠纷,那是自然而然的平常事。此案中,作为长龙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的卢奇,他的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洛龙法院执行局故意不去甄别案件本身的具体法律适用性、严谨性、科学性及人性化执法,特别是不能排除的执行局干警与申请执行人、买受人、评估人恶意串通和利益勾结的隐性问题,已经让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不得不严重置疑他们拍卖“早产”、超标的拍卖以及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违法性。
 
  严重违法一:没有送达全部法律文书。洛龙法院执行局干警串通申请执行人及签收人,将应予送达债务人卢奇及长龙公司的法律文书,既没有送达本人及公司,也没有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均直接交给了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委托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李某义、李某运等人签收。采取这种故意而为的假送达方式,正是为了让债务人个人及公司丧失知情权,继而导致了申辩权、上诉权被剥夺。
 
  严重违法二:伪造《案卷》材料和《送达回证》。在本案的《案卷》中,多个《送达回证》的内容填写和收件人签名均系同一人书写;多个主要材料系后期补充伪造。例如:其中2份材料顶端显示时间与材料形成的时间相差1年多;再例如:送达法官是李艳红、赵丽君2人,签名却是同一人签字,作备注人是法官孙寿立、孙斌2人,签名仍是同一人签字,作假明显且手段拙劣。为此,深受其害的长龙公司多次强烈要求对上述法律文书和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均遭到法院的回避与拒绝。
 
  严重违法三:把相对独立、分别执行的案件混为一谈执行。为了掩盖超标的拍卖的违法事实,洛龙法院执行局故意把5起申请执行案合并一起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高社、孙合社、王坤堂、梁新社4人申请执行的是一栋X268327证号的三层楼房,评估价为87.6万元;而为白马寺信用社申请执行的是X285177证号的另一栋五层楼房,评估价为165万元。其中,法院判决卢奇个人偿还孙合社的74510.57元,白马寺信用社的1940665.06元属于另一独立案件,已协商解决。由此可见,在偿还了谢高社244560.06元、梁新社631430.90元、王坤堂286083.33元的合计本息总额593787.29元后,涉案房产法院评估拍卖的87.6658元,比申请执行人本息总额超出了282871元。直到发稿前,该笔2013年11月12日超标的拍卖的28万余元,仍然被洛龙法院执行局扣押在法院的帐户上。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恶意迫害民营企业罪责难逃!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发生在洛龙法院执行局的“咄咄怪事”,也许可以用“法律弹性”、“法律空间”来搪塞。而在党的十九大之后的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在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系列文件下发的今天,如果还任由执法者执法犯法和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洛龙区人民法院的上级院还不依法予以纠正该案,如果民营企业长龙公司价值675.94万元标的物而被畸低地评估拍卖为87.6万元的经济损失不被补偿,那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何时才能见到真正的阳光?!(滕灵芝)
[责任编辑:法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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