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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雪:如何撰写一审行政判决的理由

2018-09-23 09:44:57

消息来源:原创: 蔡小雪 中国法律评论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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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雪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

目录

 

一、关于说理部分的先后顺序问题

二、关于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论述的问题

三、关于不同的判决方式的说理重点问题

四、有关判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问题

五、关于判决说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的脸面,它直接关系的法院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同时也反映出人民法院的裁判水平。

 

一份好的行政判决书,一定是归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和确定审理的重点准确而无漏,叙述案件事实简洁清楚,抓住问题的要害,通过层层逻辑分析,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彰显公平正义。一般稍有一些法律常识的人读后,都会感到判决有理有据、心服口服。

 

判决诉中的说理部分,更是判决书中的重中之重,只有写好这部分,才能达到让读者心服口服之目的。

 

撰写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着重就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阐明人民法院的观点和判决的理由。
 

关于说理部分的

先后顺序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会对有关诉讼程序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及有关行政赔偿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异议。

 

对出现此种情况的,因受理、管辖、回避等诉讼程序问题不解决,法院不能进入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的审查阶段;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是否应当行政赔偿的问题,因此合法性问题不确认,行政赔偿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据此,说理应当先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进行论述,尔后再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对有关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论述。

 

如果违背此顺序,将会产生说理的逻辑关系混乱问题,很难让人读懂。

 

关于对被诉行政行为

合法性论述的问题

 

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合法性的每一问题须逐一进行审查后,才能判断出被诉行政行为有无违法,违法究竟在何处。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问题。
 

特殊的行政行为还会涉及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行政给付义务的问题。对双方当事人在涉及合法性的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回答,阐明是否予以采纳及理由。

 

总之,理由的论证一定要有针对性,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讲理讲法,恰如其分,合乎逻辑。

 

此外,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对行政赔偿无须详细论述,直接驳回原告行政赔偿的请求。如果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应结合国家赔偿法对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进行论述。

 

关于不同的判决方式的

说理重点问题

 

一般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在说理部分要从被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等有关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论述。

 

但是,论述的重点应当放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或法院审理的重点问题上,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或者不是本案重点审理的问题可以一带而过,从而突出重点,避免罗嗦。

 

如果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可以点到为止,不必展开论述。

 

对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及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在说理部分必须要有针对性,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充分地分析和论述,其他问题可以不提。但对部分驳回诉讼请求部分撤销的案件,对驳回诉讼请求部分有关合法性的问题亦要全面论述。

 

对判决撤销并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在说理部分应当指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向,避免被告再犯其他错误;对确认违法,同时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判决,在说理部分应当论证被告为什么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可以采取那些补救措施,从而防止被告消极不履行其应当尽到的职责或义务,使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得到保护。

 

对履责判决理由部分别可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对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合法、有效的行政规章作必要的诠释,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就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或者被告是否存在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等情形进行分析;原告申请的理由是否依法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阐明是否应予支持的理由;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与行政机关不履责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的论证;最后明确被告不履责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要求履责行为是否成立;并引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对行政协议行为判决理由的论证,要结合查明的事实,围绕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运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实体、程序规定对被诉签订、变更、履行(或不履行)、解除等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如果对行政法律规范未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对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应当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原告主张的理由成立,但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在理由部分对被诉行为的违法性予以阐述和确认。判决所依照的法律依据部分,要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

 

行政赔偿判决书理由论证的重点是被诉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被侵害的程度和后果及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原告是否应得到赔偿。

 

对未经确定的事实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被告的举证确定该行为是否存在;对已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须写明“经何机关已经确认该行为违法”,无须进行分析、论证。

 

行政赔偿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适用《行政诉讼法》,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1]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关判决引用法律、

法规条文的问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行政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应当引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但一般不宜采取简单地根据某某法律规范第某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的方式进行引用,而是应当在分析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采用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方式表现出来。经常适用的有关判决程序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可以采取“根据”的方式援引。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为了保障说理部分的简洁性、明确性,对所适用的法条可以不在说理部分中将条文的内容全部引用,可将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放在附录部分。

 

援引法律、法规条文要准确、具体、完整。要写明所适用的具体条、款、项或者目。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需要参照有关的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参照×××规章(条、款、项)的规定”。

 

在最终判决依据的适用上,应当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判决的法律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既须引用法律,又须引用司法解释的,在顺序上,则应当先引用法律,再引用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

 

关于判决说理中

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向当事人阐述判决的理由,让当事人明白道理。因此,在制作行政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的语言使用上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 判决书的用语须注意的两个问题

 

(1)说理所使用的语言应当平和,不应使用具有刺激性、嘲讽性、挖苦性、教训性等语言。判决说理应当是摆实事讲道理的,所使用语言应当是平和的,才能使人信服。如果使用具有刺激性、嘲讽性、挖苦性、教训性等语言的,不能使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和信服,反而增强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情绪,不利于平息纠纷。

 

 

(2)使用的语言要简洁、明确,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冷辟、晦涩、模棱两可的语言。判决书所说的道理只有明确,当事人能看明白,才能使当事人理解判决的结果。因此,判决书说理的语言应当简洁、明确,所使用的法言法语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产生歧义,使当事人懂得判决说理的道理,知道赢输的原因,从而服判。如果使用模棱两可、冷辟、晦涩的语言,当事人看不明白,就难以理解判决书所述的道理,很难使其服判息诉,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判决书不宜使用文学性的表述

 

文学性的表述往往具有形象描述、渲染情绪、抒发感情的特征,不能准确地反映事实,或冷静地说明道理。

 

乍一看,让人感到法官的判决很有感染力,但很容易让人误读和发挥,给整个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而当不良影响产生后,给法院及法官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时甚至无法补救的。

 

 

例如,彭宇一案的一审判决中是这样说理的: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从这段话里,很容易让人误读,只有撞人的人才会扶起被撞倒的人,只有撞人的人才会主动去为被撞倒的人付医药费,天下就不存在见义勇为的人。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正是犯了这一致命的错误,从而使法院成为不能去做见义勇为扶起摔倒老的人的倡导者,从而使法院背上与社会主义道德唱反调的骂名。这么多年,法院百口难辩,就是政法委出面也未挽回法院的骂名。

 

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上下来,老太太第一个冲到车门口,彭宇碰到老太太的可能性较大。彭宇在派出所和一审法庭上承认其碰到老太太,如果按照上述证据,从证明标准进行上分析,认定彭宇碰到老太太,就不会发生此问题,法院的判决也不会被人误读。

 

这个教训我们一定要吸取。

 

3.判决书应禁用假设句式或原西方法谚及名人名言

 

(1)禁用假设句式。现在有些判决书中使用一些原以明确的、不能使用的“如果”、“假如”等假设句式,作出肯定性的事实认定。正因为,这些假设的语言,缺少证据和逻辑的支撑,很难让人信服,有可能让人产生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正是如此,其影响至今难以消除。

 

(2)禁用原西方法谚及名人名言。一些裁判文书中引用西方的法谚、名人名句,甚至有些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圣经。少数法官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官的判决有法治底色,有学术底蕴、广博的知识和文学修养。这种做法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赞赏。

 

例如,我曾读过行政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了这样一句西方法谚:“一个没有理由的决定,等于一个猜不透的谜语”、“法律不保护装睡人的权利”等等,如果对这些西方法谚不做解释,一般人很难理解其确切的意思,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对裁判误读,甚至会让人产生法院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判案件,而是依据西方法谚裁、名人名句等进行判案件。

 

笔者提倡论述的方法,一般可以采用三段论的方法进行论述。即依形式逻辑中三段论所述的大前提、小前提、最后推到出来的结论。先谈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及含义;再谈将本案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最后得出结论。

 

当然也可以用演绎推理等其他符合形式逻辑的方式进行论述。

 

4.判决说理不在长,而在于讲明道理

 

以前,判决书不讲道理,饱受外界的诟病。但现在,个别法官认为,判决书写的越长,越有水平。有些刚从学校毕业不久的法官,把判决书当做论文来写,洋洋洒洒写了上万字。

 

行政判决书的说理,不是写长了就有水平,而是道理、法理讲清楚就是好判决,没有讲清楚法理、道理再长也不是好判决。

 

写的过长或者也写的很啰嗦,虽法理、道理讲清楚了,但因太长其效果也会减弱。如果要说的有些不恰当,可能还会招致麻烦。高手写出的判决理由,简单道理简单来论述,复杂的问题,仍能用别人能听懂的简单的法理、道理论述清楚。

 

如果我们不正视和解决上述问题,以后一旦给司法造成不利影响,则悔之晚矣。

 

[1]周道鸾编著:《行政裁判文书改革与实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28~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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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滕灵芝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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