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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法人杨国平伪造印鉴无人过问

2018-09-05 17:56:03

消息来源: 评论
1、原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李结峰,因杨国平接管该矿井,故给李结峰出具了欠款、借款凭证,因杨国平无力偿还李结峰的欠款,故双方于2014年2月16日,杨国平与李结峰达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但杨国平仍霸占矿。更不予李结峰办理矿井法人变更手续,而在此期间,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所有印鉴,除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杨国平未交还之外,其他的一切公章印鉴均在李结峰手中至今。
2、时至2014年李结峰为了向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法人杨国平追偿欠款,故将杨国平和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一并诉诸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于同年的7月31日作出了(2014)许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且李结峰与杨国平、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的还款的财产来源:其持有的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抵偿给李结峰,及平禹煤电方山新井对金辉矿井简搬裂的赔偿款用来偿还李结峰的债务等等)。”至此杨国平、禹州市金辉矿业应偿还李结峰欠款2000万元整。
3、李结峰为向杨国平、金辉矿业有限公司追偿(2014)许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款项,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而就在李结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杨国平、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为逃避偿还李结峰巨额债务,而私刻伪造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且在上报有关单位的材料中,如委托书、租赁款支付协议、河南平禹新辉煤业有限公司解散意向书、河南平禹新辉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决议等书面材料上加盖了伪造的单位印章。
  对于杨国平委托书上的签名、时间、以及书面材料上的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印章的加盖、落款时间综合分析,存在如下严重犯罪:
  从两份委托书内容上看,其两份委托书内容一样,唯独落款时间不一样,而从杨国平的签名处可以看出杨国平之签名系临摹而其后补,再者从公章印鉴上来看,公章印鉴的外形大小与李结峰现持有的公安备案印鉴明显大小不一;况且从该杨国平、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向主管部门呈提的书面材料上来看,加盖的印章时间均是在2016年之前,且前往公安机关申报公章遗失的时间为2016年的6月份,那么在公安机关尚未备案刻制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印章及尚未发放新刻制的公章时,署名为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哪里来的?是谁加盖上的?该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是在哪一年哪一阶段遗失的?种种疑点令人生疑,而根据现行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的情形来看,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及杨国平伪造公章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其目的就是想拒绝偿还反映人应获取的2000万元欠款,以及伪造公章申报关闭煤矿致使反映人一生的心血付之东流,以此而从中获取不法受益,其犯罪动机及犯罪目的令人不寒而栗。
  其次,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在响应政府煤矿整合政策的情况下,金辉矿业公司的采矿证变更为新辉,但自金辉整合给平禹煤电新辉公司后一直处于双停阶段至今并未生产;但金辉自整合给平禹煤电安泰公司后,安泰公司原投入注册资金为1020万元,但自整合后安泰公司却又将注册资金抽逃走了900万元。
  再者,金辉矿业在整合给平禹煤电、安泰公司、二一煤新井后,金辉矿业公司的井筒被上述公司搬坏并有有关部门鉴定,然而至今上述几家公司百般抵赖不予赔偿。
 
 
                                    反映人:李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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