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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权力掩盖的司法不公 揭示坤元房开公司系列冤案真相

2018-06-27 11:56:2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记者姚明 郑嘉 张素兰 评论
 被权力掩盖的司法不公
揭示坤元房开公司系列冤案真相
 
据中国法治新媒体法治实施编辑部调查了解:
河北博野县王小建等人(由幕后权利人操纵)向河北省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确认股东资格案、股东知情权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这一系列案件从2012年下半年到2018年仍在诉讼过程中;官司从河北省的各基层法院打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整个河北省法院系统三级法院都参与了,可见问题的复杂。被告深感本系列案件审理法院审判不公,在权利掩盖下,致使事实真相得不到公正的确认、裁判,被告蒙冤叫屈;有悖习主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依法治国理念。
被告: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2014)廊安民初第14号民事判决对原告王小建等四人诉请确认股东资格案作出驳回原告王小建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外,其余的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二审)、股东知情权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均败诉,
究其被告败诉的原因;原告提交法院的所有证据全部是伪造、变造的,而法院采信伪证则使假变成真,使被告真实客观的证据则真变成假。在明显的证据真伪面前,法院枉法裁判,伪证定案,致使被告蒙冤。个中因素,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涉及本案的一个特殊原因,就是案外人均是法律工作者与被告公司有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李伟,是一名法官,一名法院院长、同时也是被告公司授权的管理公司的被授权人。还有李伟的姐姐也是一名法官,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的庭长,法官张义坤,门卫崔士平等人都与被告公司有着利害关系;在权利包裹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对证据的真伪辨别、采信证据也就难保公正、客观、真实了。
案由起因: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01)博民初第122号民事判决,被告博野县大邦烛业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博野县支行贷款;当时张义坤是主审法官,而李伟是博野县法院副院长,李伟利用职权将被告大邦烛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拍卖给本院门卫崔士平名下,然后又由其操作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购买崔士平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最后介绍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购买该地块,于2010年7月20日以每亩地价位52000元,共计434200元购买下了使用面积为5560M2(8.34亩)的土地,成交后,这笔土地款也由河北通达泵业公司汇给了李伟,这些现象表明了李伟与此地块有着重大的权益关系,李伟事后还向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坤元索取了30万元介绍费。
经过土地买卖事后,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元为了巴结李伟,于2011年8月29日授权委托李伟代替本人行使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职权,并承担公司法人全部责任,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张坤元的私章,公司财务章、财务账目、文件及档案全部移交给李伟,李伟接受委托后,随即李丽找来梁冬艳当出纳,梁冬艳找来曹梅担任会计,换掉原来的会计、出纳,李伟安排干兄弟王小建、法官张义坤及王万、王博负责拆迁等具体工作,于是2011年8月23日协议商定到12月完成拆迁给负责拆迁的人每人给4%的股份,到期成拆迁任务此奖励协议作废。但是归根结底拆迁工作李伟没有完成;李伟管理下的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混乱,工作进行不下去,于是张坤元撤销对李伟的授权委托。
公司被李伟搞垮了,张坤元等股东决定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卖掉;李伟为保证人的利益,自此便开始了一系列的诉讼,李伟幕后操纵王小建等人诬告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在张坤元撤销对李伟的授权委托后,李伟谎称公章等丢失,概不移交归还;为变造、制造伪证提供了便利条件,原告王小建所持的证据全部是李伟伪造的证据,既是诬告的伪证,也是李伟企图诈骗巨额财产涉嫌犯罪的证据,所有的伪证都是案外人李伟利用手中拒不交出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制造的,毫无疑问李伟、李丽在河北省法院系统是有关系、有人脉的,是有幕后活动的。李伟是高阳县法院院长,对审判业务是很有经验的;伪造证据,采信伪证也就是“业务范围的事了”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具体来说就是侵占张坤元和宇文新利的财产。
就一系列案件的证据真伪其实不难甄别;
案件一:原告王小建等四人诉请确认股东资格案;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实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发起人是张坤元、宇文新利,公司章程确定股东也只有张坤元、宇文新利二人,二人分别出资480万元和20万元(以二人经银行汇入公司账户款项及验资报告为凭据)张、宇文二人分别占有96%和4%的股份而成立,期间未有过增加股东、变更股东或股份;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案及工商变更股东、股份登记,从法定程序上就肯定了股东、股份的成员和持股比例。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2014)廊安民初第14号民事判决对原告王小建等四人诉请确认股东资格案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王小建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
而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2051号民事判决;确认王小建等人是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1年8月23日《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裁判,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枉判;  
 1、该决议经司法文书鉴定1、2页与第3页不是同一台机具一次性制作完成,文字的形成时间不同,该议第1、2页与第3页有变造内容、编造虚假事实之嫌;法院采信仅凭推理,无可经质证实物证据裁判有失偏颇。  
 2、该决议伪造、篡改了原始股东张坤元股金为20万元,占9%的股份;就即使是张坤元愿意转让股份,却未有转让股份和新股东入股的任何协议和股金交割;决议载明的新增股东及出资股金的证据有伪造的嫌疑且这些证据均未有相应的财务凭证佐证;新增股东、股份变更也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无法章可依。
3、该决议伪造王小建、王占博、王万(李伟当高阳法院院长时的司机)和法官张义坤各出资10万元,各占4%的股份,凭空捏造李芙芝(李伟的母亲)持有公司50%的股份;作为股金入股必须是按相应的股份份额缴纳至公司账户;在没有真实的财务凭证和与股份份额相应的入股数额,仅凭无法确认的缴款和不对等股金数额的资金往来判定为入股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不严谨;有采信证之实。
4、该决议伪造王小建、王占博、王万、张义坤、李芙芝出资的收据和股金证明事实,伪造李芙芝与王小建转让50%股权的协议,李芙芝转股50%的证明;使王小建持有公司股份54%,但均无财务凭证可资证明,由于印章在原告手里,蓄意伪造这些证据不是没有可能,被告一直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法院有采信伪证之嫌。
综上事实,案外人李伟,利用在被授权管理公司期间,完全有机会蓄谋伪造、变造股东、股份变更的虚假文件,以达其目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受质疑的决议确认王小建等人是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明显有悖法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股东、股份,增加或减少股东是需经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方为有效的;就即使2011年8月23日《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是真实的股东意愿表达,《决议》载明的股东、股金变更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也不能说明就是法定意义上的股东及股东持有股份份额,从法理上是不能确认王小建等人是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其股份分割,各占持股比例等等,充其量视为公司内部的分配方案,而不能成为定案裁判的依据,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失公正,并由此而引发的建设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股东知情权案,均因此轻信、采信伪证裁定而使被告蒙冤;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判决,个中缘由就不言而喻了。
案件关键二:建设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按前述;通过被执行的地块,操作拍卖在法院门卫崔士平名下,而后又由崔士平卖给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再由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进。坤元公司买进土地的款项,在支付给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后,该笔款项又由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转给了李伟手里;该宗土地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地款;又被李伟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通过诉讼使被告背上欠付土地款的虚构事实;李伟唆使王小建、王树辉以伪造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将被告告上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据《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以(2016)冀0606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败诉;
伪造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载明是以甲方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乙方王树辉、王小建的土地,虚构土地是王小建、王树辉所有(无证据证明其王树辉、王小建拥有该宗土地),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宗土地应支付王小建、王树辉购地款,虚构了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王小建、王树辉购地款的事实。协议日期为2010年4月6日并盖有甲方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代表张坤元的私章。
作为定案主要证据的2010年4月6日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该《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从时间上看分明是伪造的,因为签订这个协议的时间;保定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公章还未刻制,何来此协议及印鉴签章;(公司是2010年5月13日获准注册成立的)法院听信原告陈述说是与被告先有该协议,后补盖公章,而认定该协议的有效性,太过牵强,被告申请的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和保定市中院对伪造《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和法院协助调查的权利都被剥夺,作为法院如此判决,完全不顾及事实真相错误判决。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资料,本一系列案件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司法公正的严谨态度,对诉讼主体资格、证据的真伪甄别,采信证据的原则,想必河北省三级法院不会不熟悉业务吧;关于案外人李伟,作为法律工作者,涉嫌欺诈、变造、伪造证据、提供伪证的问题,以权谋私,以权枉法,以及案件中涉及到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索贿、受贿等问题;关系到司法队伍的廉洁,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涉及河北省法院系统是依法办案或是办人情案,关系案,伪证案的原则问题,敬请各有关部门重视,涉及腐败,司法不公,对于犯罪事实的重大原则问题,我们将密切注视,继续跟踪报道,为求司法公正,为民伸冤。
 
                          

[责任编辑:法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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