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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多人涉案仅一人被追责 金额巨大却分文未追回

2017-12-21 16:04:25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新闻记者 王士龙 评论
巴彦淖尔:多人涉案仅一人被追责  金额巨大却分文未追回
年近花甲的付奕是一起合同诈骗案的受害者,用付奕的话来说:“我原来活的也像个人样,可现在一边在打着官司,一边还得东躲西藏逃避着讨债人,让李某明把我害惨了,至今案子还没有结,我的损失也没有追回,我现在已经到了绝境。”
付奕,内蒙古临河人。让付奕发出上述悲观感叹的原因是因为2011年8月18日与李某明签订了一份《关于乌拉特前旗水泉沟铁矿联合探矿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付奕向李守明及其女儿、女婿汇款共计汇款1930万元后,准备办理手续进行开采施工。
付奕的一位王姓朋友对中国法治网说:“这是因为这份协议书的签订,让付奕通过各种借贷,倾其全部家产全部投入进去,至今分文没有退回,他的处境太难了!”
一纸协议背后有个“坑”
在签订协议后,付先生多次催促李某明提供矿山相关附件并办理手续,但李某推三阻四就是不办。2013年x月x日李某将一份探矿权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的探矿权证交给付先生,说能将此探矿权人变更到付先生的公司名下。
2014年付先生拿着这张探矿权证去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该矿区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取得采矿证需要招标拍卖,而李某根本不可能取得采矿证。在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所列的协议中约定的区域共有24.09平方公里,李某在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某卖给了他人。
付奕说:“万万没想到,原来这张协议背后还有一个‘坑’,这个‘坑’真把我给坑苦了。”
     感觉事有蹊跷的付奕于2015年5月11日向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控告李守明涉嫌合同诈骗,要求立案。
案件受理后又被移交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2015年5月11日受理此案,但半年后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此案件移交到了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符合立案条件,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但是立案后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一个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不采取措施,这样无疑给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来转移自己的资产,我的损失怎么办?”付奕无奈地对中国法治网说。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但案件并非进行的那样顺利。
2016年2月3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案件。付奕于在2016年3月19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乌拉特前旗检察院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阅卷,于2016年9月8日给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2016年9月23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给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做了回复,认为他们撤案决定是正确的,乌拉特前旗检察院收到回复后又上报到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在2016年12月2日,支持了前旗检察院的意见,认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撤案是错误的,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后向巴市检察院回复。
在巴彦淖尔市检察院的监督下,2016年12月12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将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移交给了杭锦后旗公安局,杭锦后旗公安局于2017年3月31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7年4月5日杭锦后旗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杭锦后旗检察院于2017年4月14日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逮捕申请。
     付奕表示:“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明实施逮捕看似为这件案件的进展推进不小,可是在李某明背后还有三个同案犯至今未到案。这对我挽回损失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杭锦后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江队长坦言:“对于经侦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的归案,仅仅是案件的一半,另一半把挽损工作做好了才算把整个工作做好了。至于付奕所说的其他三名涉嫌同案犯的问题,我们也进行过调查取证,但是目前还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们涉嫌犯罪,我们还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三地两立案为何案件推进这么难?
一个普通的合同诈骗案件,分别在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杭锦后旗公安局三地两立案,案件遭遇了前两地
公安机关移交案件与撤案的决定。为什么一起普通的合同诈骗案的进展会如此艰难?
     对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表示:“此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实施诈骗行为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情节特别恶劣,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给社会安稳也埋下了隐患。公安局机关在受理此案的过程中涉嫌违反了公安机关关于立案审查的相关规定,疑点较多。”
     付奕带着哭腔对中国法治网说:“从实施诈骗到立案侦查历时7年。立了案再撤案、再立案又经三年仍未能依法公平、公正办结该案。我的损失何时才能挽回?我所欠别人的钱何时才能还给人家,这里还有好多农民工的钱哪!”
对于经侦案件来说,公对此案公安机关要树立破案追赃并重理念,增强追赃挽损运行保障,提升追赃挽损工作实效。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相关链接:《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法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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