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深圳开始施行暂住证管理制度,对外来人口实行有别于户籍人口的管理方式。与暂住证相配套的是公安部门的严格查验制度和城市增容费的收取。应当说暂住证制度对于维护深圳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起到过积极作用。但作为管理手段应运而生的暂住证制度,其强调社会管控的理念不言而喻。依托户籍制度和暂住证,对不同人员实行差别待遇和不同的管理方式,这样做的结果,造成权利和观念上的“身份歧视”,加剧了外来人口与所在城市的隔膜感,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鸿沟,也难怪人们会有“乡关何处”的困惑,发出“深圳,我的生活与你无关”、“为什么在自己的国家只能暂住”的感叹与疑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变迁,暂住证制度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渐渐名存实亡。将在今年8月份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持证者将可以有机会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有条件地享受相关教育、社保、住房等待遇,被形象地称为“深圳绿卡”。居住证在对社会管控的同时,输入民生福利的元素,强调提供民生福利服务的价值观,对增强外来人口的认同感,弥补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将起到有益的作用。居住证的试行,折射了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由管理到服务的理念变迁,反映了民主与法治的进步。
众所周知,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户籍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且其改革困难重重,半个世纪前被宪法所否定的迁徙自由,至今还不具备实现的条件。但我国法治进程不同于西方的特点在于,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史比较长,一个法律制度的产生通常是对一个长期形成的习惯或者习俗的认可,而我们需要的不是坐等法治的形成,更多的是需要对法治能动的建设。虽然“深圳式居住证”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质,它并没有直接实现外来人员的市民待遇,但其淡化户籍观念、为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积累实践经验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面对户籍制度的不公,深圳没有无所作为无动于衷,而是赋予创造性的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讲,居住证制度是为户籍改革破题的符合我国法治进程特点的积极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