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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考虑总工会主席由地方党委常委兼任

2010-08-21 18:56:26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徐林林    发布时间: 2007-12-29 16:08:35



    12月24日,青海省政府、省总工会第十二次联席会议召开。省委常委、副省长徐福顺主持会议,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穆东升通报了2007年全省工会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了2008年工会工作重点。(青海日报12月27日:《省政府省总工会召开联席会 穆东升讲话》)

    就我所知,省总工会主席由省委常委兼任的,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为数极少。青海省总工会主席所以能进常委,省委可能出于诸多考虑,不便对此妄加揣测。然而,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这条新闻却触发了我对地方党委常委架构的一点想法。

    新《劳动合同法》对在劳动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工会的职责与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赋予工会缔约权利、监督权利、参与权利等。从文字表述上看,这些权利虽说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与排他性,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权利并不等于权力。实际上,工会所拥有的权利哪怕再多,最终都离不开权力的支撑。从华为裁员风波到早几天家乐福违法与4万员工重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媒体的强势介入,以及当地党委常委级人物的“高度重视”,全总相关领导发话即使再狠,可能也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也就是说,囿于目前工会领导人所处的政治地位,在日渐激烈劳资利益博奕中,县以上工会组织仍然会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很难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省市县党委常委会是地方重大政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党政并未严格分开的今天,对政府所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而言,当地党委常委的话语权权重有多大是不言而喻的。基于这一事实的普遍存在,其实不必讳言目前县以上工会组织的官方色彩,认为总工会主席均由当地党委常委兼任,在大面子上说不过去。不能回避的是,“中国国情”一再说明,某个领域的主政官员进了常委班子,说话硬是管用一些,所作的批示也“重要”得多。

    当然,这么说,并不意味着现任省市县总工会主席就应该“成建制”补进当地党委常委。至于该由哪位常委来兼任这一职务,毕竟不是我等平民百姓所能决定的。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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