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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一案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事法宝

2018-08-30 09:08:31

消息来源:刑法专题编辑组 北大法律信息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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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显示:27日晚上9点36分左右,在昆山市一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车与一骑车男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刚开始,宝马车上下来一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上前与骑车男子进行理论,同时宝马车上下来的一黑衣女子在中间疑似拉架,后当白衣男子准备返回上车的时候,从宝马的驾驶座上下来了一灰衣男子冲向了骑车男子,这时双方有了一定的肢体冲突,随后,灰衣男子返回车上取下一把长刀朝骑车男子奔去,灰衣男子挥动着手里的长刀面对着骑车男子,骑车男子一直在躲闪试图逃脱,突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就在进退躲闪中灰衣男子的长刀被骑车男子夺去,骑车男子追着灰衣男子不停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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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一时间,网友们吵翻了,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仅是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众说纷纭,随后,更多关于灰衣男子的信息也被披露出来:纹身、见义勇为证书、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故意伤害等各种前科劣迹构成了其嚣张的一生,也有人将其标签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黑恶势力典型,显然骑车男子成了这个案件中的弱势群体,恰似又一个于欢案再现。
 

那么,正当防卫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法宝·专家精释】具体来说,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指的是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及其行为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3、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对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的把握,首先确定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其次防卫人必须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

【刑事法宝·裁判规则】一直以来,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于欢案后,为了进一步统一刑法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具体裁判标准,将于欢案列为最高法的第93号指导性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裁判规则: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视频中的骑车男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从视频的内容来看,当灰衣男子手持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时,就有了不法侵害的发生,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不以灰衣男子当时是出于恐吓或者伤害的目的为前提,同时在骑车男子夺刀反击之前,不法侵害就处于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从视频中也能看到灰衣男子几次用刀砍向了骑车男子,根据警方披露的事实来看,骑车男子虽无生命危险,但也受到了伤害,骑车男子对灰衣男子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但是,从视频的后半段可以看到,骑车男子夺刀砍向灰衣男子后,灰衣男子倒地后起身并未继续反抗,而是朝停车的方向逃走,其同伙也四处散去,并未有继续伤害骑车男子的倾向,其受到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此时骑车男子却并未放弃继续伤害灰衣男子的行为,而是追赶灰衣男子继续砍向灰衣男子,此时骑车男子的防卫行为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关于无限防卫的认定其适用条件一直是比较严格甚至是苛刻的,行为人面临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的侵犯必须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须区分暴力的程度,以免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走向极端,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灰衣男子持刀砍向骑车男子时从其挥刀的力度及频率可以看出,其可能并非以夺取骑车男子的生命为目的,因此骑车男子将很难通过无限防卫来对自己进行免责。

目前,涉嫌犯罪的骑车男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对于案件的判断也仅是通过网传视频及网络报道出的部分事实进行初步的推断,对于案件最终的定性和走向,还需还原案件的全部事实及相关证据再做最终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将是对正当防卫适用的又一大考验。

【来源】刑事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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