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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拒不执行罪的 人民法院可以刑事自诉受理

2018-06-07 09:52:41

消息来源: 姜效禹 烟语法萌 评论
  编者按:判决了,执行不了,就是法律白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有执行能力千方百计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的,尽管规定了刑事处罚罪名,但实践中,人民法院移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往往首先需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由于掌握的立案标准不一,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标准较严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碍于部门差别,实施的并不顺畅。
 
  除了走公诉途径,我国刑法规定了“轻微刑事那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法条只是概括性规定,实践中由于无明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理程序及规定,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法院干脆将此类案件推到公安机关而直接不予受理。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人首先向公安提出控告,如公安不立案或在60日内不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自己移送公安机关不被立案受理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权利,提起刑事自诉。
 
  该《通知》虽不属司法解释,但最高法院以公开发文形式印发,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普遍性的适用意义,打通了法院直接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解适用依据。该《通知》必将成为各地法院直接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范性依据,成为申请执行人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规范性依据。

 那些有执行能力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监狱在向你们招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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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通过刑事自诉,把赖账者送进监狱的材料清单(全)
 
  一、提供证明被告人身份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提供其身份证件、户籍信息等信息,这些一般诉讼阶段已经查明。
 
  2、被告人为公司、法人、其他组织的,可以提供该单位的工商登记等登记信息资料,以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员的身份职务资料。一般诉讼阶段已查明或者可通过公开查询渠道查知。
 
  二、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1、如果起诉的是被执行人、担保人,证据为其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其他法院通知其履行义务的各种法律文书。
 
  2、如果起诉的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除了以上证据之外,还要提交法院通知其作为协助执行人及协助执行内容通知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材料多为法律文书类,应当提交原件。如无法提交原件,可查找相关诉讼卷宗(一般是法院审判卷宗或执行卷宗)取得,并要求卷宗保管单位加盖单位印章,出具证据人员签字证明。
 
  三、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
 
  1、对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全部或者部分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能力,或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或委托他人完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类案件,可提供:
 
  在案件执行阶段,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查询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查询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担保人工作单位、收入状况的询问笔录,对于其日常及网上消费记录、各金融机构存取款记录等的查询及回执记录。
 
  自诉人可自行查询保存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日常消费情况、居住情况的相关证据。
 
  2、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负有协助将持有、控制法院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案件,可提供协助执行人法定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规范性文件及自己公示的业务范围。
 
  包括:相关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材料、单位承诺的经营范围、与被执行人、担保人业务往来的相关凭证、流水记录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属于其交付、移交业务范围的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四、证明被告人具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通过)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以上立法解释,
 
  1、自诉人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2、对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可提供法院向其发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通知其协助执行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其他证据材料;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的,可提供协助执行行为属其职权范围规范性文件、其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相关证据材料;
 
  4、对隐瞒财产妨害执行的,可提供法院责令其出具的《财产情况报告书》、已被法院以不履行义务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违反执行法院限制进行高消费的记录等证明材料;
 
  5、对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的,可以提供包括执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损坏物品清单、伤害鉴定报告等;
 
  6、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可提供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7、被告人其他妨碍执行活动的,如伪造、毁灭执行阶段财产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唆使作伪证,可提供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付款记录等证据材料;
 
  8、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五、证明“公安不立案或在60日内不书面答复的”的证据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2、能够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申请执行人的报案材料或者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材料,如邮寄或保送相关报案材料到达公安机关,或者交给公安机关人员的邮寄凭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滕灵芝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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