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印桥杀人疑犯求判死刑

2010-12-01 19:15:0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人生失败仇视女性,想自杀但“跳江怕水冷、割脉怕痛”,最终追砍致死一陌生妇女

摘要:生意失败后,又接连被情妇抛弃,中年男子庄中华想自杀,但是“跳珠江怕水冷,割脉怕痛”,于是他选择了在海印桥上追砍素不相识的五旬妇女周某致死。

    昨日广州中院

    南都讯 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穗法宣 生意失败后,又接连被情妇抛弃,中年男子庄中华想自杀,但是“跳珠江怕水冷,割脉怕痛”,于是他选择了在海印桥上追砍素不相识的五旬妇女周某致死。昨天在广州中院的法庭上,庄中华拒绝家属为他聘请的辩护律师,并直接要求法官“判我死刑吧”。

    案发:海印桥深夜血案

    庄中华今年41岁,幼年父母离异,他小时候随母亲回到连云港生活,姐姐则跟父亲留在广州。母亲改嫁后,庄中华感觉缺乏温暖,初中没毕业就经常在外流浪,年轻时两次因盗窃罪入狱。后来到广州投奔姐姐和父亲,并在姐姐的资助下开了服装加工厂。赚了一些钱后,庄中华又和以前的狱友混在一起,染上吸毒和赌博的恶习,家产很快败光,工厂也随之倒闭。

    据起诉书指控,庄中华因失业、感情失意而消沉厌世。2010年1月29日深夜,庄中华携菜刀在广州海印桥上徘徊,见被害人周某散步经过,随即持刀砍周某头部,周某呼救逃离后,庄中华没有逃跑,反而继续追赶周某,追到海印桥西侧的公厕前,再次用菜刀砍向周某头部、颈部、导致周某当场死亡。

    庭审:拒绝律师辩护

    昨天上午,庄中华面戴口罩,被两名法警押入审判庭。庄中华的妻子为丈夫请了两个辩护律师。按法律规定,庄中华本人必须签字同意,律师才能为他辩护。但庄中华在法庭上拒绝签字,他说:“老子不要律师!”

    经法庭许可,他的妻子走上审判区,轻轻推了推坐在被告席上的庄中华,示意他签字。不料庄中华竟出手抽打妻子,大吼“滚!不要跟着我!”

    法官劝解,“你有什么想法就说出来,为什么不需要家属为你请的律师?就算家属不请,我们也会委派个律师给你的。”庄中华则表示希望法院判其死刑。

    由于庄中华不肯签字,审理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法官表示审案是必须走的程序,如果希望快点判刑,就要配合审理,问他想快还是想慢。庄中华考虑片刻后,在律师代理书上签了字。

    在随后的庭审中,庄中华完全不理会法官和检察官的审问。经再三追问,他才以点头或摇头回应,其余时间就昂着头看着天花板。在被问及作案细节、作案动机等时,庄中华均以“记不清”或闭口不答来逃避。当庄中华的辩护律师为他向法院求情,提出庄中华具有自首情节,望法院酌情轻判时,一心求死的庄中华神态凶狠地咒骂律师,还向律师吐口水。

    案由:生意失败被情妇抛弃

    据庄中华之前供述,他做生意有钱时,(婚后)与另一名女子交往,在她身上花很多钱,但最终被该女子抛弃,加上生意不顺,庄中华有了轻生的念头。今年1月29日晚,庄中华带着菜刀在海印桥附近沿江路上游荡,他走到江边试图自刎,但因怕疼放弃,想跳河,又怕水太冷。

    当晚11时许,五十多岁的周某在海印桥上散步,正好与庄中华迎面走过,庄中华突然闪出一个念头“女人都不是好东西”,于是,他拿出菜刀向周某头部、颈部砍去。周某呼救逃走,庄中华追砍周某到海印桥脚下的公厕旁,直至周某死于血泊中。

    随后,庄中华拦了一辆出租车,称自己口渴,要司机带他去买水的地方,司机将车停在珠光派出所门口,庄中华走进派出所后称“我杀了人,但不是来自首的。”

    法官问庄中华,为何如此仇恨女性?庄中华称,在他有钱的时候,他身边还有几个女朋友陪着,但是他后来工厂倒闭,他没钱了,那些女人都离他而去。于是,他把对女人所有的怨恨都发泄在无辜的周某身上。

    检察机关认为,庄中华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庄中华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还指出,庄中华的精神状态经医院鉴定属正常,不能把心里有问题等同于精神病。因此,请求法院予以严惩。

    被害人周某的家属提起130多万元的附带民事索赔,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庭审实录

    杀人疑犯庄中华的妻子为丈夫请了两个辩护律师。按法律规定,庄中华本人必须签字同意,律师才能为他辩护。但庄中华在法庭上拒绝签字,他说:“老子不要律师!”

    经法庭许可,他的妻子走上审判区,轻轻推了推坐在被告席上的庄中华,示意他(在律师代理书上)签字。不料庄中华竟出手抽打妻子,大吼“滚!不要跟着我!”

[责任编辑:]

相关专题:两名侥幸生还矿工的幸与不幸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