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朝民初字第2939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45号楼。
法定代表人卫停战。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1号院乐府家园1号商业楼。
负责人刘瑛。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7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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