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新县大王镇政府勾结小阳村霸强行霸占王双才承包土地240

2018-05-01 14:46:4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新闻记者 王士龙 评论
关于安新县大王镇政府勾结小阳村委会与部分村民强行霸占王双才承包土地经营权问题的事实情况
 
一、事件基本情况:
  王双才 ,男,1958年4月11日生,安新县大王镇大阳村人。经竞标,王双才于2002年7月5日与安新县大王镇小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阳村委会”) 签订《旧窑址(窑坑)废弃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二十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王双才承包小阳村旧窑废弃地240亩,每年承包费5000.00元。
该合同由安新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王双才依合同约定交纳了十二年的承包费60000.00元,并对废弃窑址进行投资,雇佣机器设备和人力平整荒弃地,经过五年多披星戴月开垦成现今的可耕地。
2008年1月22日,大王镇政府派工作人员李二成、沈金海、马良等人到王双才家中(备注:因当时村委会无实体,大王镇政府直接管理村事务。大王镇政府现出证明一份,自2005年11月2日至2009年6月8日,小阳村未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以政策有变为由,提出收回《旧窑址废弃地承包合同》。但没有履行。
  随后,3月发生小阳村委会单方违约,镇政府指派相关人员指挥部分村民强行霸占抢种王双才承包小阳村旧窑址废弃地240亩。
具体如下:2008年3月10日,现任小阳村委会主任:贾建永、赵军勇及村民贾志民、赵三、张二占、张虎良、赵军学、刘国良、刘国栋、李四群、融贺龙将王双才承包土地中房屋门窗、玻璃砸坏,威胁王双才放弃承包权,强行霸占抢种王双才承包土地240亩并耕种。现场大王镇政府两辆车以及工作人员张宝来、狄顺义等人在车上观看,看着现场村霸完成任务发奖金,此事件给王双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事件中的违法行为:
1、2008年3月10日晚19点20分至19点50分,贾建永一伙人把王双才承包地中住房的12间房屋玻璃全部砸坏。报警后,大王镇派出所民警姜汉民、白宝山还有指导员张连启到现场出警,第二天才进行了现场勘查并称:这是拿着凶器来的,有杀人灭口动机。但此案至今未处理。(附证据)


 公安部门经勘查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但未进行进一步调查存在失职行为,应予以彻查。
2、2008年3月12日下午16时许,王双才妻子刘兰会在承包地处干活时被小阳村村民李四群和融贺龙威胁,致使刘兰会精神受到打击,至今吃药维持。报警后案件至今未处理。
  公安部门明知道威胁此行为危及当事人,经报警,但应未作处理,公安民警不作为应予以彻查。
3、2008年3月15日,大王镇政府两辆车以及工作人员张宝来、狄顺义等人在现场看着小阳村民贾建永等人强行霸占王双才承包土地240亩,但人在车里坐着未下车制止村霸犯罪行为。王双才报警后但公安局没有出警。致使王双才承包土地里3万多棵杨树苗被毁,电力设施及农具被盗抢,12间房屋被拆除。后又报警,民警进行勘查时发现仍有村民正在进行破坏电力设施,但依然不加制止。(备注:有影像资料、证明人签字)


  大王镇政府及公安局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违纪助长犯罪行为更加嚣张,应予以彻查。
4、参于强行霸占承包地人中的贾建永、刘国栋、赵军学、赵军勇,四人均有犯罪前科。但是没有经过选举等任何程序,四人均被大王镇政府书记李爱军在村里安排职务,此事件发生后,2009年镇政府任命贾建永为小阳村主任、副书记;赵军勇任副村长。
  大王镇政府书记李爱军安排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在村里任职,存在乱用职权、违法违纪行为;四人强行霸占承包土地与李爱军有关,应予以彻查。
5、2008年7月2日安新县委书记肖占乐信访接待日,王双才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信访,遭到大王镇政府、安新县政府、大王镇派出所工作人员阻止见县委书记信访。
2008年7月7日王双才全家到县信访局上访,一直无结果。后王双才到市、省、京上访,被拘留20天。同时王双才和王士龙身份证被大王镇派出所所长张永会扣押至今未还。
  安新县政府、大王镇政府、安新县公安局以及大王镇派出所工作人员阻止王双才见县委书记,王双才上访被拘留,王双才和王士龙身份证被扣押至今,均存在政府部门、公安部门违法违纪行为,应予以彻查。
6、2009年3月王双才在安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后于2009年4月28日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安新县人民法院民二厅厅长李萍、大王镇政府工作人员沈金海、赵建军、高普四人强行代王双才书写撤诉书并代签名,后向中级法院提交撤诉书,此行为严重侵害了王双才的诉讼权利,严重违法违纪,应予以彻查。(备注:有书面资料)



   7、2011年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补偿王双才复耕费240万元,现被大王镇政府书记李爱军挪用或转移。李爱军的行为实属渎职、乱权、违法违纪行为,应予以彻查。

综上所诉,大王镇政府与安新县公安部门多次不作为,助长犯罪行为更加嚣张,并镇政府党委书记李爱军多次参与指挥此事件前后经过,在此案当中李爱军是涉案当事人,所以此事件属于政府行为,李爱军理应回避对此案件的处理。
三、王双才损失情况如下:
   1、每年耕种糯玉米损失140万元,造成10年经济损失共计1400万元。
  2、房屋12间,及水井、变压器、农机具损失50万元;
   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给王双才的复耕费240万元。(现在在大王镇政府账上,根据国家的政策谁复耕,谁受益,至今未给王双才)。
   4、杨树苗3万多棵10年损失300万元。
   5、王双才父子两人身份证自2008年至2018年被非法扣押,务工费损失165万元。
   6、王双才母亲赵春楼为儿子上访受阻,当场在安新县政府大院内死亡,应赔偿丧葬费、亲人的精神抚恤金以及死亡赔偿金60万元。
   7、王双才全家人,因承包土地纠纷事情,上访、告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及人身自由权被限制,理应赔偿500万元。
   8、王双才因上访、告状导致2起故意伤害事件,这是政府造成的严重后果,政府理应承担经济赔偿200万元。
   9、复耕费240万元按银行年利率3.25%计算,一年利息是75000.00元。大王镇政府占用8年,利息共计600000.00元整。
    以上给王双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贰仟玖佰柒拾伍万元整(29750000.00元)。
四、请求事项
1、安新县政府彻查王双才承包地被强行霸占事件中,村委会、政府部门、公安局部门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安新县政府核实、统计王双才在该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情况,并予以赔偿、补偿。
3 要求大王镇党委书记李爱军回避对此案件的处理。
 
 
 
    此  致
安新县人民政府
 
 
                                                                   反映人:王士龙
                                                                  2018年 4 月28 日
 
 附:合同材料及证据清单。
合同材料及证据清单
 
1、旧窑址废弃地承包合同公证书;
2、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安民初字第923号】;
3、王双才承包小阳村西旧窑址(窑坑)废弃地240亩以及被强行霸占后的事实经过;
4、村民证明;
5、关于大阳村民王双才承包土地纠纷问题的情况汇报;
6、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政府保安大信答复访字【2017】28号;
7、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
8、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
 


[责任编辑:法治实施]

相关专题: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需要纳入法治轨道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