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官,宜淡化“做官”意识,回归一线办案

2016-05-23 08:58:19

消息来源: 评论

司法官,宜淡化“做官”意识,回归一线办案

\

 

独立、客观、公正,是民众对司法的期待,也是宪法、法律的要求。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到地方权力的制约,在依法独立履职、严格依法办案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干拢。而在司法机关内部,则长期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一直存在,某些司法机关领导虽很少亲自办案甚至从不办案,却可以通过领导权(现在一些地方改称“监督权”)的行使对案件的处理发号施令,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而一旦出现了问题,责任追究却又常常难以落到实处。

 

为了改变司法权不能依法独立行使的现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上海在内的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现在正着手进行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以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体制、机制上的重大突破,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标。

 

就司法机关的内部职能而言,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审判权有其合法的来源,必须依法行事,尤其是各级法院,上下级之间本来应该就是审级业务指导关系,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即便是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的院长,依法都无权干涉具体法院合议庭及独任庭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不过,由于法院系统内部长期以来存在着事实上的行政化结构,绝大多数的法院领导事实上扮演者管理别人当然也包括案件的“行政官”的角色,事实上也可以决定另外一些法官的评优、晋升、晋级、调任等,他们大多不具体办理案件,尤其是法院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庭长,常常可能以“官位”优势,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具体案件予以过问,甚至拍板定调。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程序法的规定,除了法院院长、副院长等作为具体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或者作为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可能参加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发表意见外,无权对本法院或者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说三道四或者发号施令。而我国宪法上所称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法理学上所强调的依法独立审判,其实不仅仅是指作为一个审判机关的法院应当独立于其外部党政领导、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不受其非法干扰,同时还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裁判上的审级独立,下级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裁判,不能听命于上级法院领导的指挥,上级法院及其法官更无权进行提前介入、下达“指示”。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 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可见,就法院系统而言,全面依法保障一线办案人员的独立审判权,是这次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必须建立更为严密的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尤其要把规范、监督的重点放在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庭长、副庭长的行为规范上,防止他们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及其办案法官,应当成为案件裁判的真正权力拥有者。即便是在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业务组织(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法院院长作为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其意见也只是其中的一票,不能高人一等,所有与会的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是平等的,审判委员会需要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决断,绝不允许违反裁决原则,搞“一言堂”。

 

因此,正在推进中的我国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应当立足于进一步增强法官审判权,削减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权力,防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入和不当干扰。要通过深化改革,让法院的审判权及时归位,在建立严格责任制和审判活动依法公开、透明机制的基础上,使合议庭、独任庭法官拥有独立、完整的案件裁决权。

 

而未来法院院长尤其是大多数副院长、庭长,也应当逐步淡化行政级别、突出法官等级,其工作职责,理应更多地回归到直接办理案件的审判实务之中,而不是对其他法官办理的案件进行指挥、领导或者施加影响。目前的改革方案尚不够彻底,仅仅考虑取消普通法官的行政级别,未触及到法院的领导层,致使仍然存在从优秀一线办案法官中选任“领导干部”的可能性,会使他们更多地从使行政杂务,影响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我的构想,法院应该淡化官本位意识,鼓励法官立足办案、终身办案,而不是去追求行政性“官位”。从长远来看,我认为法院的行政副院长(将来可以考虑每个法院仅设置一名行政副院长职位)应当脱离法官身份,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活动,专门负责领导、统筹、协调法院内部各行政事务,通过竭诚努力,全身心地服务于一线审判活动,为审判这一法院的中心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与保障,而其他现任有业务专长的副院长等,都应通过逐步过渡,取消官位,回归法官一线办案岗位,全身心投入案件审理工作,争取多办案,办出精品案。


[责任编辑:法治实施]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