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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生产销售50万斤“毒血旺”两被告人获刑

2011-06-09 14:36:2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既然知道福尔马林的危害,为什么还要在血旺的制作过程中添加?”

  “为了保鲜,为了赚钱”。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提问,被告人郑礼桥如是回答。

  今天上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首例刑事案件,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监管部门人员、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某租赁房屋,聘用被告人罗六清加工生产牛血旺。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又称福尔马林)对人体有危害,仍然在加工生产牛血旺的过程中加入甲醛用于保鲜。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平均每天加工生产牛血旺约3000至4000斤,累计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郑礼桥将生产的牛血旺销往本市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等地的农贸市场,被大量居民食用,销售金额12.5万余元。

  “我对不起广大消费者,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郑礼桥手持悔过书哽咽地说。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明知甲醛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可能造成严重食物性中毒或人体严重食源性疾患,仍然在加工生产的牛血旺中掺入,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二被告人生产、销售含有甲醛的牛血旺持续时间长,生产、销售量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罗六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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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重庆首例食品安全案件为什么这么判?庭审结束后,本案的主审法官就本案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解读。

  第一,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当从严判处。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从2010年9月底开始生产、销售有毒牛血旺,持续至2011年3月17日,生产、销售的毒牛血旺达50万余斤,销售金额达12.5万余元。二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牛血旺时间长,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第二,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依法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修改,加大了惩处的力度,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如果依照追究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处刑更轻的,适用追究时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力度,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该《修正案》施行之前,因此,对二被告人应当适用修改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依法从严的精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照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鉴于二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牛血旺时间长,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社会影响恶劣,对组织生产、销售的被告人郑礼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鉴于被告人罗六清系受雇佣参与生产、销售有毒牛血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郑礼桥较小,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二被告人的判处,无论从刑期的决定还是罚金刑的适用,都体现了依法从严的精神。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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